当
被拘留之人享有委托律师的权利时,其代表律师可凭借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所开具的委托书或意指法律援助的公开信件,请求与关押中的
刑事诉讼当事人会议面。为满足这一愿望,
拘留所应立即提供会议,期限最晚不得超出四十八个小时。然而,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
犯罪等特殊案件中,在
刑事调查阶段,如辩护律师想要与关押中的
犯罪嫌疑人会面,必须通过
侦查机关的批准。关于
行政拘留方面,在合
法规定的探访时间内,被拘留者往往能够与其律师见面,具体时间则需根据拘留场所的规定来确定。总而言之,无论在何种情形下,进行正常的
律师会见都不应该遭遇无理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