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强制措施专题 > 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刑期

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刑期

在对刑事拘留期限以及刑期折抵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时,我们必须基于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解析与研究。通常情况下,对于被处以管制处理的罪犯而言,其每一天的羁押期都将被视为相当于日后实际需要服刑的两天;而面对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每天的羁押经历也仅能够起到后续一天的刑期抵扣作用。此外,我们还需明确注意到,羁押期的计算往往是从罪犯被正式实施刑事拘留乃至逮捕的那一刻开始算起。当罪犯最终被判定时,其之前在执行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过程中所经历的羁押期都有可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加以抵扣。然而,值得强调的是,若因同一罪行受到诸如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各类行政、司法强制措施的制约,那么这些措施中的羁押期将不具备抵消刑期的效力。针对这一点,有必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特别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例如,被判定为管制的罪犯,他们在监视居住期间的每一个日夜都会被视为将来因判刑而应承受刑罚的一天;同样的情况下,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在此期间的每两天都可以起到相对应的刑期加速效果。
最新修订:2024-10-16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