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被采取
强制措施八个月之后宣告
无罪释放,依照我国《
国家赔偿法》的明确要求,对于那些在执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务过程中,以及在看守所、监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了公民人身权益的行为,受害者享有获得
赔偿的法定权利。在此种情形之下,被
羁押的当事人应当向
赔偿义务机关提交赔偿申请,而赔偿义务机关则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就赔偿事宜做出最终决定。如对赔偿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与此同时,被羁押的当事人的相关
刑事记录亦应依法予以清除,以期恢复其名誉及正常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