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拘留期限的规定通常采用以天作为计量单位的原则,这种计算方式是从公安机关对
当事人进行
行政拘留处罚决策当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到期日为止的那段时间距离的最后一小时。举例来说,假设执行
拘留的日期为 1 月 1 日,那么到了 1 月 15 日当天的 24 点,便是这段拘留期限的结束。然而,在此期间可能会出现依法抵扣拘留期限的特殊情况,如因为同一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而遭受到
刑事拘留或者
逮捕后所被
羁押的时间,这些时间都是应该用来抵扣行政拘留的时间。值得强调的是,在
被拘留期间,被拘留者仍然享有一系列权益,比如可以与家人见面以及聘请律师等等。并且,如果对于拘留的决定持有任何疑议,当事人就有权力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或进行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