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
二审判程序的实施过程中,所谓的“
新证据”主要是指在首轮审判庭审活动结束之后才被发现的相关
证据材料,或者是
当事人在首轮审判
举证期限截止之前向人
民法院提出了调查取证的请求但未能获得批准,而在第二次审判过程中,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认为这些证据应该得到认可并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了调取的相关证据。
这些新的证据必须具备显著的重要性以及紧密的关联性,能够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举例来说,这些新证据有能力证明在首轮审判中尚未明确的关键事实,或者是足以推翻首轮审判判决所依赖的
主要证据。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事人在第二次审判过程中提交新的证据时,必须详细阐述其理由,以
保证他们所提交的新证据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第二次审判中随意提交新的证据,这将有可能干扰
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到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