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担保人为保障
债务能够得到妥善偿还,会承担相应的
担保义务。
然而,当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时,担保人则有可能无需负
担保责任:第一,倘若主合同的
当事人双方相互勾结,采取欺瞒、欺骗等手段,使得担保人在完全不知情或非自愿的情况下被诱使提供担保,那么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有权主张其不应承担此种担保责任。
第二,假设主合同的
债权人采用诸如
欺诈、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使得担保人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迫提供担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担保人同样可以主张其不应承担此种担保责任。
第三,如果由于主合同本身的无效性,进而导致
担保合同也随之失效,并且担保人并没有任何过失行为,那么在这个前提下,担保人亦无须对此类担保责任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担保期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那么担保人也将因此获得免责权。
例如,在一般的
保证合同中,若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债权人却未能在六个月之内就
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
证人便可据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
保证责任。
又如,在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若债权人在约定的
保证期间内,并未向保证人提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也可据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性的原则,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案件的实际
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进行综合判断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