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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什么情况下不用负责

通常而言,担保人为保障债务能够得到妥善偿还,会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然而,当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时,担保人则有可能无需负担保责任:第一,倘若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相互勾结,采取欺瞒、欺骗等手段,使得担保人在完全不知情或非自愿的情况下被诱使提供担保,那么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有权主张其不应承担此种担保责任。
第二,假设主合同的债权人采用诸如欺诈、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使得担保人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迫提供担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担保人同样可以主张其不应承担此种担保责任。
第三,如果由于主合同本身的无效性,进而导致担保合同也随之失效,并且担保人并没有任何过失行为,那么在这个前提下,担保人亦无须对此类担保责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担保期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那么担保人也将因此获得免责权。
例如,在一般的保证合同中,若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债权人却未能在六个月之内就债务人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便可据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又如,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若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并未向保证人提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也可据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性的原则,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案件的实际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综合判断与评估。
最新修订: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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