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离婚诉讼案件时,假设第二次开庭之际,作为被告方的一方并没有亲自出席,针对这一情况,法院究竟能否据此作出
离婚裁决呢?答案需要从多个角度加以审视和评估。
如果
起诉方所提交的
证据材料充足且具有足够说服力,能够明确显示出案涉夫妇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彻底裂痕重重,例如出现了诸如
重婚、
家庭暴力、
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那么即使被告未能亲自出席法庭审理,法院仍有可能依据这些证据材料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倘若起诉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尚无法充分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同时被告也未曾出席法庭审理,那么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将会更加慎重,很可能不会轻易地作出离婚的决定。
原因在于,离婚诉讼案件涉及到
当事人的身份关系问题,因此法院在作出裁决之前,必须对双方的真实意愿以及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总而言之,被告是否亲自出席法庭审理并非是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唯一决定性因素,关键还在于起诉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足以支撑起其提出的
离婚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