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侵害案件中伤害程度鉴定的时机,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通常而言,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的伤害案件报告之后,会在24个小时之内开具相应的伤势鉴定委托书,要求
受害人在遭受伤害后立即前往
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并且在伤势稳定以及治疗过程结束之后,尽快地进行相关的鉴定工作。
对于那些以容貌受损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事例,则应该在损伤发生后的第90天进行鉴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原始性的损伤及其并发症来出具鉴定意见,但是必须对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做出详细的说明,同时还需要进行必要的复检,并对不足之处进行补充鉴定。
总的来说,我们需要在符合法定的时间和条件之下进行鉴定工作,以
保证鉴定结果的精确度和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