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
效力待定合同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失却独立订约之资格而与他方签订的合同即为效力待定合同;其次,无
代理权人超出
代理权限范围或超逾代理权范围之外,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成立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范畴;再次,无处分权的民事主体,擅自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所形成的合同亦属效力待定合同。
关于
无效合同,其表现形态主要包括:以
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合同,妨害了国家利益;
当事人之间通谋作出的
恶意串通行为,严重损及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当事人用合法的外衣掩饰其不法的真实意图,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方式达成的
合同关系;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等等。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效力待定时效的合同,如若得到追认权人的认可或无权处分事后来获得处分权,那么此种合同即为有效合同;反之,无效合同将始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