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所设定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限为20年,原则上
当事人无法通过申请来进行延期。
该期限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具有严格的确定性和不可变更性。
这些条款的设立初衷在于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以及
法律关系的明晰性。
除非得到相关立法的明确批准,不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擅自超越这个20年的期限。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出现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理由,则可能会对
诉讼时效的计算产生影响。
举例来说,当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时,就会引发时效中断的效果,从此时点开始,
诉讼时效期间将被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