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在一般的案件中,若公安机关认定有必要对某位被
拘押人员进行
逮捕,那么应当在该人员
被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对此事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存在某些特殊情形时,向上申报和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予以延长,从一天到四天不等。
而当涉及到跨地区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性质严重的
犯罪嫌疑人时,向上申报和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最长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批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依法做出准许或不予
批准逮捕的决策。
值得我们留意的是,以上所述的具体期限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性及
证据状况的差异而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