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定的
审理期限通常为自
立案之日起算满6个月,但若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必须由法院院长作出行政审批延长6个月,在此基础上若仍需要延期的,即可向监督考核机关,即上级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获批。
不过应当注意到,以上所述皆为法定的一般性停滞规定,真实有效的审理期限还将受限于案件复杂度、
证据采集状况、
违法行为人申请鉴定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例如,有些案件涉及到繁多且冗杂的证据材料需要逐项予以核实,或者存在需要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等特殊情况,这些都可能导致审理周期的延长。
又如,谈判各方
当事人之间若是达成协议愿意提前或延后审理进程,经过法院依法许可,也是可以对原定审理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综上所述,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而言,其终局性的审理进度并不是绝对一成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