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
扶养义务具有强制性,尽孝之心绝非母亲可稍有疏忽宽恕之余地。
从法理制度层面来看,是否承担家庭责任并非依据父母的婚姻现况或者道德操守作为前置要件。
即便其父于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存在失德行为,作为孩子仍需按照法定义务在经济支援、日常关怀、情绪抚慰诸多方面照顾好父母感情,满足他们的最低生活需求。
然而,在处理
赡养费用的精准数额与支付形式时,
司法机关往往会综合考量父母的过失程度及子女的经济承受力等多重因素。
但是,此举绝不包含未能积极承担
赡养义务的理由。
总之,依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子女的
赡养责任是既定且不可回避的,即使是由于其父的过失导致的不良后果,也不能成为不履行责任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