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对于已经结束婚姻关系且未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赋予了他们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而作为另一方的父母则负有积极协助的法定义务。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具体实施的时间安排,通常由
当事人之间事先达成协议予以明确规定;如若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与裁决。
法院在作出裁判之时,所着重考虑的因素包括确保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倘若直接抚养人恶意阻碍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人的交流往来,非直接抚养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
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探望权的执行仅限于对
责任人施加适当的
行政处罚,如罚款、短期
拘留等方式,旨在敦促直接抚养人主动履行其协助职责,从而实现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