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的
量刑过程中,
自首与谅解书往往能够产生累加效应以达到减轻刑期的目的。
首先,自首都可作为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
刑罚的依据之一。
若被告人主动归案并如实地陈述自身的罪行,这无疑彰显了他们对于所
犯罪行的认识及忏悔之心,从而有效地降低了
司法机关的调查成本。
其次,谅解书也属于酌定的
从轻处罚因素。
它代表着受害者或其亲属对
犯罪行为人的宽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以及负面影响。
然而,在实际的
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整个案件的各个方面,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等等。
当自首与谅解书同时出现时,将有可能加大从轻处罚的可能性及其幅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按照二者效果的简单相加来决定最终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