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之后涉及到的
财产分割争议的
诉讼时效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要明确地理解,若
双方离婚之时并未能就
共同财产达成明确的分割协议,那么在此类情况下,所适用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且自权利受侵害的一方
当事人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起始日期。
然而,要是在离婚过程中存在某一方有意藏匿、转移、变卖甚至损毁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抑或是故意编造
虚假债务以试图占有对方财产的不当行为,那么此时遭受不公待遇的一方请求再次对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其所能引用的诉讼时效则应依法定为自发现之日起仅有两年时间。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这一重要概念的计算期间,必须严格依循自权利受侵害的一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自己的权益已经遭受损害,并且有义务承担责任的那一天起算的原则。
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都应该按照这个原则来执行。
然而,如果权利受侵害的一方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之久,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当然,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权利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适当延长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