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在
一审诉讼程序结束后,依然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
证据材料。
然而,这其中也存在某些限制条件。
若该证据材料属于“新的证据”范畴,同时满足以下几种特定情况,通常就会获得法庭的认可和采纳。
首先,它们包括了那些在一审程序中原应给予延期提交机会却未能获得批准的证据资料;其次,则是指
当事人在一审
举证期限截止后才首次得知并获取到的新的证据信息;最后,当某方当事人确实由于各种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并且经由法庭公正裁决后,得以在延长的期限内仍然无法提供此类证据时,也将被视为“新的证据”范畴。
然而,如果这类证据不属于上述所说的“
新证据”范畴,同时又未经法庭授权同意后进行提交,那么即使被告方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质证,大部分情况下这些证据也不能被法庭接受为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依据。
总而言之,能否提交以及最终能否得到法院的采纳,都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境分析以及法庭对证据的综合评估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