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若被告人经由
传票合法
传唤后仍然无正当理由地拒绝到庭应诉,或未经法庭允许而擅自退庭的情况下,法庭可进行缺席审判。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虽然
缺席判决本身并必然预示着被告人将承担
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无疑会对被告一方所享有的
诉讼权利带来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这主要是由于被告人无法亲自出席庭审以进行抗辩、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等必需环节。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将会依据原告一方向法庭提交的所有
证据以及陈述内容,来进行独立且全面的审查与判断。
倘若原告一方所提交的证据充足并且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那么法庭便有可能基于这些证据而作出有利于原告的
诉讼决定。
反之,即便被告人因缺席未到庭,但如若原告一方证据本身就存在缺陷或者不足之处,那么即便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庭亦有可能考虑到这些因素而不能通过原告的
诉讼请求。
总的来说,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未亲自出庭参与法庭调查和审判活动,理论上不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过程以及司法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