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如果当月孩子与其前夫选择共居,前夫在这个阶段往往无须额外承担本月的
抚养费用。
抚养费的初衷以及其主要功能便是为了确保在未成年子女未能与直接
监护人共同生活时,他们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所需要的必要开支得到支持。
然而,这种情形的处理也应当以
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决中所设定的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执行时间为准。
假如协议明确规定抚养费应按月分步支出,那么无论孩子在当月选择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前夫都有可能需要继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反之,如果协议中明确规定抚养费应根据实际
抚养时间进行调整,那么当月孩子由前夫照顾的话,前夫便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因此,总的来说,抚养费问题的核心在于最初的协议或者判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