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对“
同居”关系的确立往往立足于如下几点核心要件:其
一,
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履行正式的
结婚登记程序;其
二,存在着持续且固定的共同居住生活事实。
此种共同生活务必具有相当的长期性与稳定性,不宜为短暂或临时性的聚会所替代。
然而必须予以强调的是,仅为偶然发生的一夜风流或偶尔的同住经历,一般情况下并不足以确认为
同居关系。
至于在辨别此类关系是否成立之时,尚需全面考虑到当事人彼此之间的宣传口径、共同生活的公开范围以及周围人群对此事的理解认识等多重因素。
此外,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在涉及
财产分配、子女抚育等诸多方面的处理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亦有各自独特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