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婚姻事务
纠纷引发的
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一方
当事人态度坚决地表示
拒绝离婚时,尽管法院并未采取强硬的手段来对此作出最终的裁决,亦非不可判定
离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必定会坚守此原则而不予准许离婚。
法院对于离婚案子的终局判断依据乃是“夫妻情感关系确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在此基础上,若是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存在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得到离婚处理的情况,诸如外遇,包括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非法同居;
家庭暴力,包括对
家庭成员实施身体伤害或精神折磨;不良嗜好,如沉迷于赌博或滥用药物;以及因夫妻间的情感矛盾而导致
分居达两年以上等等,那么法官对此类离婚请求或许会予以认可,进而做出宣告。
反之,若未能找到上述明确的离婚原因,但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情感纽带已经彻底断裂,例如双方长时间陷入激烈的争吵及敌对状态,夫妻关系极度恶化至无法修复的地步等等,法官同样有权认定这种情况下存在着必须离婚的必要条件,进而作出离婚的裁决。
反之,如果未能提供有足够力度的证据证明夫妻情感的破裂,那么法官通常会首先宣告暂缓离婚,即暂时判决
不予离婚。
然而,如果在第一次判决后,原告方在
判决生效的六个月期限内再次
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此时法官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无疑将相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