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登记机关启动了离婚
诉讼程序之后,假如原被告双方之间始终无法取得直接沟通,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法院将不可避免地采取公开宣告传达的方式进行消息传递。
当
公告期限一满,倘若被告仍然没有现身,此时法院将有权直接启动无出席者情况下的审判与裁决程序。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种无出席者的审判方式可能会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原告所提交的
证据材料,来形成对
当事人之间婚姻感情状况的判断以及对
财产分配及
未成年人抚养事宜的处理结果。
因此,原告必须竭尽全力地提供充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支持其
诉讼请求。
例如,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如
分居事实的证明文件、对方存在不当行为的证据等等。
此外,对于财产状况和未成年人
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同样需要提供清晰明了的证据予以佐证。
总而言之,即便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也应当做好充分的
诉讼准备工作,以便在法庭上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