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第二次审理程序结束之后,
当事人依然有机会进行和解。
所谓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并达到共识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这种行为并不受
诉讼过程中所处阶段的任何绝对性约束。
具体来说,
二审结束之后,由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应当被视为
执行和解,虽然它无法直接撤销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但是可以作为执行的重要依据。
当和解协议已经完全履行完毕时,当事人再向法院提出
恢复执行原来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请求,通常会遭到拒绝。
然而,如果当事人是在受到欺骗、威胁等非自愿因素影响下签署的和解协议,或者对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那么当事人仍然有权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