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判断是否达到普通盗窃罪追诉标准,对于盗窃财物的,先确定当地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司法机关或查询相关规定,看盗窃财物价值是否达到该标准。
(二)若存在多次盗窃情况,统计两年内盗窃次数是否达到三次以上;对于入户盗窃,判断盗窃地点是否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携带凶器盗窃,需确认携带的是否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器械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扒窃则看是否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