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形之下,由男方施压或者强迫女方签署的自愿放弃支付
抚养费用的书面声明往往无法具备相应的
法律效力。
原因在于,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并
抚养未成年子女皆为父母所应尽之法定责任与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强制手段予以免除。
从法律角度来看,所谓“强迫”即指违背
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行为。
倘若能够证实女方确实是在受到强迫的情况下做出了放弃抚养费的表述,则此项表述将被视为无效,女方仍然享有向男方索取
子女抚养费用的合法权益。
然而,女方需提供充足且确凿的
证据以证明自己是在被迫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例如相关的书面文件、实
物证据以及
证人证言等等。
总而言之,父母对于子女的
抚养义务绝非可以任意剥夺或放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