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执行
行政案件时所采用的简易方式,即所谓的
简易程序,其基础在于对于案情清晰核实,
证据确实可信,并且情节简单明了,因果逻辑关系一目了然,涉案人员主动承认
违法行为,并对此作出
处罚决定不持任何异议的行政案件,有权当场给予适当处罚。
这种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还需要满足一些特定要求,比如对个人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或书面
警告,同时对于单位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或者书面警告。
当采取现场处罚时,需由
执行公务的执
法人员先行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口头向违法
行为人详细说明即将进行的
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他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等内容,然后认真倾听对方提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填写预先准备好的格式化且编有序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在当场交付给被处罚者。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详细记录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罚款金额、处罚日期、处罚地点以及实施处罚的行政机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亲自签字或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