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中,
动物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动物的实际饲养者或者管理者,这是最为普遍的
责任主体。
然而,如果他们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饲养和管理职责,那么他们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就会相应地减少,但是并不能完全免责;
其次,那些将动物遗弃或者使其
逃逸的原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即使动物已经脱离了他们的控制,他们仍然有可能需要为动物的行为所导致的
侵权后果负责;
最后,当由于第三方的过失而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受害者既可以向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提出
赔偿要求,同时也可以直接向第三方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已经进行了赔偿,他们还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总的来说,对于动物
侵权责任主体的确立,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便准确地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