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醒诸位,假如在签订书面借据当日尚未实际支付借贷资金,依据法律规定,这张借据并不一定能够确立
借贷关系的有效性。
从法律专业视角来看,“
借款协议”隶属于实践性契约范畴,也就是说,除双方就借贷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外(如签署借据),尚须履行实际交付借款义务方能使其生效。
在此情况下,若借出人欲主张债权,则必须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已实际支付了借款,例如提供转账凭证、
证人证言或收款方的确认书等。
倘若无法证实交付事实,且对方对该事项提出异议,那么借出人的诉求很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务必妥善保管相关交付证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