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股东未能依法履行
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力采取如下几种有效措施:首先,公司有权力以
书面形式通知该股东,督促他在适当期限内补缴所欠应尽的出资款。
如果该股东仍然故意拖延,超过批准期限仍旧延期支付, 公司可以通过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会议决定来限制他的
股权权益,例如利润分红的申请权以及新的股票优先认购权等方面的权力。
次之,公司有权利要求该股东向公司全额支付所欠的出资款,并且对已经按照规定时间和金额全额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此外,其他股东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章程或者他们之间的协议,要求未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公司还有权向当地的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决该未出资的股东务必履行出资义务。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公司更是有可能通过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会议决定解除该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身份。
但是这个解除股东身份的行为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