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并不一定意味着
当事人需要返回原注册户口地区进行
诉讼。
在普遍情况下,离婚
诉讼程序遵循“原告就被告”这一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由被告所住址所在的人
民法院具有
管辖权。
然而,若被告的常驻地区与其住所地不符,则由被告的常住地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通常情况下,住所地是指公民依法登记的
户籍所在地;而常驻地则指的是自被告迁离住所地之日起至提
起诉讼之日止,已经连续居住满一整年以上的区域,但精神病院、康复医院等
医疗机构所在的位置除外。
然而,如果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例如,一对夫妇中的一方离开其住所地超过一年,而另一方在此期间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那么该案件便可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此外,在符合特定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原告的常驻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类案件。
综上所述,确定具体适用哪个法院负责审理
立案的依据是诉讼案情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