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种
犯罪形态:
首先,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财产价值为目的,直接将特定品种、数量的毒品出售给他人;
其次,运用毒品来交换其他物品或者服务,以实现毒品与有形财产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此类物物交换形式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
构成要件;第三,协助(如
居间心理)并介绍买卖毒品的活动,即将自身定位为毒品买卖双方的中间人,从而促使毒品交易行形成;
最后,从事
代理购买、转售毒品,从其间赚取差额利润之行为,亦可视为贩卖毒品行为。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此类犯罪并不因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而有所差别,均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对于多次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或者向众多人员贩卖毒品等情节较为恶劣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
法律制裁。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贩卖毒品罪的认定,往往会综合考虑到交易的具体方式、交易的对象、毒品的具体种类以及数量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