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承担通常需符合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须涉及到
侵权行为的存在,即某人实施的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
财产权益的不当行径。
其次,必须存在对受害方造成的切实损害,其形式可以是物质财富的损失,也可能是人身健康受到的损害,乃至精神层面的创伤等等。
第三个重要因素是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换言之,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且明确的关联性。
然而,仅仅具备上述三项要素或许还不足以构成完整的侵权责任,因为在许多情况下,
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是决定责任归属的关键因素。
具体来说,行为人可能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
前者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的发生,却仍然积极地去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后者则是指行为人本应预见到可能产生的损害,却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类型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例如
环境污染、高空作业等高风险领域,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成为判定责任的唯一依据,而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直接确定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综上所述,要想使侵权责任得以成立,行为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