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辩论书中,明确表示的自我承认常具备法律效应,称之为“自认”。
自认是指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可能对自身产生不利影响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认其真实性。
而辩论书作为
诉讼程序中的关键性书面文档,其中明示的对己方不利事项之承认,普遍会被视为自认。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该自认系于受到强迫或处于严重误解之下作出的,那么当事人将有权利依据相关
法规寻求撤销。
除此之外,当法院确定自认的事实与已查明的事实存在矛盾时,法院亦不可采纳此类自认。
因此,尽管辩论书中的自认大部分情况下都具有
法律效力,但也存在少数可推翻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