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通常情况下,一旦合同内确立了
仲裁条款,则
当事人便不得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仲裁协议本身具备排除
司法机关任意审理之权力的效力。
然而涉及到某些特定情形时,例如仲裁协议中定义欠缺明确或所指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实际存在等问题,那么在此种情况下,
合同当事人得以向法院提交诉求进行审理。
另外,倘若在某方当事人意愿提出仲裁请求之后,另一方当事人并未在首次
公开审理之前对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表示反对意见,这将被视为双方均已自愿放弃仲裁协议,在此前提下,法院准许接手处理此类争议案件。
因此,合同内指定仲裁之后能否直接向法院
申诉,必须立足于具体事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加以权衡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