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
借贷关系中,利息的支付与否视
当事人双方的先前协议而定。
依照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当
借款协议达成时,若双方在条款中已就利息支出事宜作出清晰无误的约定,并且所约定的利率数字未超出其
签订合同时一年期限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上限,那么该利息支出应被法律认可并得到保护。
然而,倘若双方在此事项上并无特别的约定或约定不够明确,则应视为双方均无意向对方收取利息。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借款协议书中的到期日过去之后,
借款人未能按约偿付贷款,此时,作为出借方的一方若提
起诉讼主张
逾期损失费的话,法院通常倾向于支持按照同期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为逾期损失费进行结算。
此外,无论是有息还是无息
债务,都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加以明确约定,以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纷争和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