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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之诉是否属于特别程序

黄* 河南-信阳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25 17:38:40 358人阅读

债权人撤销之诉是否属于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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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特别程序是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特殊程序,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等,目的是确认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
(2)债权人撤销之诉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诉讼,属于形成之诉。
(3)债权人撤销之诉是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用于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中因债务人不当行为引发的权益争议,与特别程序在适用范围和目的上存在明显差异。

提醒:
债权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要注意收集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等危害债权行为的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5 21: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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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适用范围。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要清楚特别程序适用于确认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如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等;而债权人撤销之诉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中因债务人不当行为损害债权的普通民事诉讼。

(二)判断案件性质。当出现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等危害债权的情况时,应选择债权人撤销之诉这一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错误地采用特别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表明特别程序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与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普通民事诉讼性质不同。

2025-12-25 21: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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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之诉不属于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用于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像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等,目的是确认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

2.债权人撤销之诉是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债权行为的诉讼,属形成之诉。这是债权人维护权益,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等行为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里的权益争议,和特别程序不同。

2025-12-25 20:3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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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撤销之诉不属于特别程序。
法律解析:
特别程序是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特殊程序,用于确认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等。而债权人撤销之诉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诉讼,属于形成之诉,是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它旨在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中因债务人不当行为引发的权益争议,与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目的存在明显差异。如果在债权债务方面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5 20:0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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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之诉不属于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用于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目的是确认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像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等案件。
2.债权人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其核心是解决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引发的权益争议。
3.解决措施和建议: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等危害债权行为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行为动态。

2025-12-25 19:07:18 回复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是仲裁法第五章的规定。该法对此类案件的申请时间问题、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查内容、审理期限、处理方式和法律文书适用等都有明确规定,惟独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的问题没作规定,至今笔者所见到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提及。由于法律上存在着这个漏洞,所以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其中不乏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笔者认为,从仲裁法的规定看,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撤销裁决权,只是一种司法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此类案件是实行一审终审制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行使司法监督权,仅限于审查仲裁裁决中有无法定的撤销情形,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并建议采用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式抗辩,然后由法院判明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派员旁听案件审理。这样既能保证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有效监督,通过司法监督促进仲裁活动的健康发展,又能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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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撤销仲裁裁决属于特殊程序么?

    专业解答撤销仲裁裁决是不属于特殊程序的,而是属于正规的法定程序。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如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法申请撤销仲裁决定的申请的,这是法定的程序而不是特殊的程序。

    2024.09.11 2860阅读
  •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特点有哪些?

    专业解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特点是属于形成之诉。也就是他想要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他的前提条件一定是已经有了一个诉讼的案件,并且这个诉讼的案件已经作出了具体的结果,然后这个结果影响了这个案件之外的第三个人,所以第三个人他才能够就这个案件的决定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他就是一种形成之诉,如果是没有之前已经形成的诉讼案件,就不能够发起。

    2024.08.16 228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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