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出不予
起诉决定之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再次对相关指控提出上诉,需根据特定案情进行具体分析。若为
酌定不起诉,即指涉案行为在
量刑层面上属于情节较轻,依据现行
刑法典规定无需承担
刑事处罚或者予以减免其
刑责的情况下,若被不起诉人对此表示异议,可于收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书面决定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
申诉申请。然而,如若涉及法定不起诉,即因无
证据证实存在
犯罪行为或者具备拒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节时,通常情况下将无法再次发起
诉讼。但是,倘若发现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先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且满足重新启动
诉讼程序的条件,那么人民检察院应撤销原有的不起诉决定,并依法重新提起诉讼。总的来说,关于在决定采取不起诉措施之后,是否仍然可能再度提出上诉的问题较为复杂,必须要结合实际案件状况以及证据收集情况来进行细致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