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
批捕与
逮捕其实并非同义词,也无法简单地进行对比或替代。
检察院经由严格审慎地审查之后所作出的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议,我们称之为检察院的批捕。
然而,逮捕行为本身,则是将这个决议付诸于实践并成为具象操作行为的过程。
故而,我们可以说批捕作为逮捕之前的法律许可程序之一,仅在特定条件下满足检察院对
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
犯罪事实且将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判断,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仍不足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时,才会作出批捕的决定。
然而,只有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在收到检察院的批捕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抓捕、
羁押等实际外部控制措施,才能够构成完整意义上的逮捕行动。
因此,可以粗略地理解为,批捕仅仅是逮捕的前提步骤,并不代表逮捕已经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