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之下,
离婚后通常须双方共同负担借贷之债项。
然由于妻子签署文书即表明其已确认并赞同此笔贷款,因此可视为婚姻期间共负有的财务责任。
然而,具体需由谁来负责清偿这些借款,尚需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
例如,需考量该笔贷款所使用的目的,若该贷款既非用于改善家庭共同生活条件,也并非投入到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且配偶另一方面对此并不知情或者未从中获益,则可能会导致此笔借款不被认定为婚姻期间双方共同背负的
债务。
此外,倘若在离婚时双方就处置
债务问题已有明确之约定,并且这样的约定又不会对
债权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夫妇二人可依照约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不过,即便如此,对于外部债权人而言,二人仍然有可能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在承担完毕之后,其中一方有权根据先前的约定向另一方追索应得的补偿。
总的来说,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然后再做出具体的判断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