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司设立失败之际,投资者们在处理
债务问题上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关于设立公司各类活动中所引发的
债务及相关费用,若投资双方曾经达成过相应的协议或约定,则需严格依照协议或约定的内容来负责承担;若是未能就此达成明确的约定,那么所有的投资者必须依据事先约定的
出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摊。
如果并未曾有任何关于出资比例的约定,那么各个投资者将不得不平均分担这些债务。
在此过程中,已经缴付的
出资应当及时退还给相关的投资者。
倘若由于某些投资者的过失而导致了公司无法成功设立,那么这些存在过失的投资者理应承担更为严重的责任。
至于
债权人方面,他们有权要求全体或部分投资者共同承担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投资者们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之后,他们可以根据内部的约定向其他的投资者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