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涉外交涉的
婚姻诉讼离婚,原则上应由原告所居住地或常驻地区域的人
民法院承担司法
管辖权。
若在此情况下,原告居住区域和频繁居住地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则应由原告的频繁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中,例如当被告并不居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则应由原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倘若原告的居住地与频繁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就应当由原告的频繁居住地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
此外,若双方在中国境内
结婚后又移居至海外生活,且定居国的法院以
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为由而拒绝受理该事例,此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任何一方在中国境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