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阳行政区域内,对于涉及开设赌场罪的
量刑标准,与国家法律
法规保持了高度的统一性。
为了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被认为是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要素:首先,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其次,建立赌博网站并将其提供给他人用于
组织赌博活动;再次,作为赌博网站的
代理人,接受投注;第四,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第五,开设赌场,通过抽取头息的方式获取的非法收益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第六,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第七,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最后,招揽
未成年人参与
网络赌博活动。
在开设赌场
犯罪事例中,只要实施了上述任何一项行为,即可认定为构成该
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