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所熟知的
刑法律师理论与以及
司法部门中的日常工作实践中,对于
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个主题上,一般并不会考虑其是否存在未遂的可能性。
为什么呢?那是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被看做是一种以持有为核心特点的
犯罪类型,理论上来讲,只要涉案人员实际持有的数量达到规定的要求,那么就可以视为已经完成了整个
犯罪过程,即达到了
犯罪既遂的状态。
这是因为,此罪行更加强调对“持有”这一行为状态的严格规范,一旦有关人员开始涉足其中,便实现了对相关法益的侵犯或者威胁。
然而,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有充足的
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人员确实已经开始实施持有毒品的行为,但是由于非主观意愿的原因最终未能成功持有毒品的话,可能会引发对于未遂行为的讨论,但是这样的情形相当稀少,同时对此类事例的判定也需要极其严谨的判断尺度。
总的来说,我们普遍认为,在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个问题上,并不存在未遂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