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拘留的环节之中,律师与
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的时刻被赋予了明确的法定时限。
通常情况下,当律师向看守所提出会晤犯罪嫌疑人的请求之后,看守所必须立即着手安排会面,并且最晚不能超过接收到申请的四十八个作业日。
然而,在某些特殊性质的个案当中,例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恐怖活动
犯罪的事例,在执行侦查任务期间,辩护律师对正在拘禁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应该经过
侦查机关的核准许可才能进行。
只要侦查机关批准,看守所也应尽快的安排与之会面。
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实际的会见时间往往会受到事例复杂性以及看守所工作调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总体上来看确保
律师会见权能够得到及时行使乃是任何时候都不容忽视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