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委托后,作为律师前往看守所与
当事人进行面谈需要履行以下基本程序:首先,必须提交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执业证书、委托书以及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材料给看守所。
看守所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尽快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务必严格遵守看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传递任何
违禁物品或文件等。
通常情况下,会见过程不会受到监听,但若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事例,则在
侦查阶段的会见须得到
侦查机关的批准。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有责任深入了解事例的详细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协助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