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聚众斗殴这一
犯罪行为,我国黑龙江省与其境内之外的其他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对其
罪名的确立和认定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基本法律框架要求。
关于该罪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可概括如下几点:首先,此罪的实施者,亦称为
犯罪主体,应当是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且年龄达到16岁的一般普通公民;其次,从主观心理角度来看,
行为人往往具有极端、自私的意图,如通过争斗来巩固自己的地位或者报复对方等;第三,客观上,
犯罪嫌疑人需要纠集多人进行群体性
斗殴,这种纠集需要具备一定的规模,通常是三人及以上;此外,行为人必须实施实际的
暴力攻击行为,“斗殴”二字所代表的含义即是如此;最后,如果在斗殴过程中导致他人受到
轻伤以上程度的伤害,那么其面临的惩罚将会更为严厉。
除此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多次参与聚众斗殴活动,或者每次参与的人数众多且规模较大,甚至对公序良俗产生了恶劣影响,这些都将成为影响法院最终裁决刑期长短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