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名下所拥有的共享房屋,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由其中任何一方单独进行出售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实施。
若有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便擅自将房产予以变卖,那么这种处分行为可能就会被认为是一种无权处分的表现。
然而,当第三者并非基于善意(也就是说,他们并不知晓此房产为夫妻共有并且已经付出了相对合理的价格,同时还完成了
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购买这处房产时,则另一方仍保留有权利请求追回房产。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例如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等情况,也可能会出现由某一方单独处理房产的现象。
总的来说,
夫妻共同房产的处置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