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我泱泱中华大地上,关于饲养动物引发的
侵权责任问题,其
归责原则大致可划分为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无
过错责任原则重申,亦即,只要所饲养之动物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了任何形式的损害,那么此动物之饲养人或管理人便须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有
证据表明,该损害乃由受害方故意为之,抑或是因其重大过失而产生,则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权免除或减轻应负之法律责任。
例如,刻意挑逗甚至激发动物情绪,使自己深陷险境,由此而衍生的伤害事故便不能完全归咎于饲养人或管理人。
其次,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进一步阐明,若涉及违反相关动物饲养管理规定,且宠物没有得到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给他人带来了损害,那么饲养人或管理人同样需要承担起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损害系由受害方故意造成,那么饲养人或管理人所负的法律责任便得以相应地减轻。
例如,把未经牵绳约束的狗带出去散步,导致他人受到了伤害事件的发生,在此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所有负责饲养动物的人士皆须履行妥善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以期最大程度上避免可能由于动物引发的
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