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合法性时,我们主要依据如下几个基本原则进行裁量:
首先是所谓之“全面覆盖”原则,即用以衡量被控
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包含了所有在授予
专利权的文件中所清晰表述的技术关键点,倘若未达到此标准,则此项行为可视作
侵权行为。
其次,是谓之“等同”原则,其含义为:即便被告方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已经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特性并不完全吻合,但是只要它们之间的功效、实现方式以及最终产生的效应相类似,也可以被认定构成
侵权。
再次,是称之为“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规则,意指
专利权人在
申请专利或进行
专利审查的过程当中,对于权利要求的范围做出了某些限制性的声明,那么在
侵权诉讼中,他们就不能够推翻自己的承诺,进而试图扩大自己的权利要求范围。
最后,是专利权益持有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适用的“捐献”原则;若某项技术方案仅在专利说明书中有详尽描述,而并未在权利要求中明确体现出来,我们便可认为该专利权人已将其作为公益资源捐
赠予全社会,因此在侵权诉讼中,无法据此提起相关的权利主张。
这些法律原则往往协同作用,旨在维护知识产权侵权评判之公平性与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