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销
犯罪事例中,积极退
赃款被视为一项应当受到轻判处理的重要因素。
就司法实践而言,对于那些表现出积极主动退回赃款态度的被告人们,法庭在进行
量刑裁决的时候会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考量。
如果罪犯所涉及的
犯罪行为性质较为轻微,那么他们很有可能因为这份积极的悔过表现而减轻
刑罚的处断力度;反之,若犯罪行为属于严重类型,即便存在积极的退赃意愿,也都只能在某种程度上起到缓解法官实现最终判决的压力之作用。
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全面地考虑到传销活动的规模、参与者的数量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的因素。
一般情况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
量刑标准设定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将附加
罚金的
处罚;倘若
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样也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尽管积极退赃并不能直接左右最终的判决结果,但是它往往能够帮助被告人们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刑罚。